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药品由专人负责管理,合理存放保管。
第二条 特殊药品根据需要存放在低温或避光环境用专门容器保存。
第三条 配置试剂必须清楚标明药品名称、浓度和配制日期。
第四条 剧毒、易燃、易爆、易挥发和有放射性、有腐蚀性的试剂配置,应在专用的通风良好的有防护措施的位置进行。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药品,未经允许不得外借。
第六条 重点实验药品及实验废弃物,不得随便丢弃,应根据规定妥善处理。
第七条 实验结束后,应及时将实验药品归还原处。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药品须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