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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土地整治重点实验室“三废”处理措施

发布时间:2022-01-13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加强对重点实验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按照国家公布的环境保护法规,处理好“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不得随意乱倒、乱放、乱排。

第二条 凡是做涉及有害气体的各种实验,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设备和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条 检验分析中的废液,只含一般酸、碱,要稀释到符合标准后排放,含有剧毒药品的集中倒入废液缸内,经化学处理后深埋或排放。

第四条 对实验产生的有机废液或无机废液以及各种有害废渣,应分类收集、集中处理。

第五条 实验室过程产生无法处理的有害废品,要收集保存好,定期送专业部门统一处理。

第六条 有传染性的生物材料,经高压消毒处理后,方可重新使用或排放。

第七条 随意倾倒试验废液造成环境污染,甚至发生污染事故的,将按国家有关法规追究当事者的相关责任,并承担全部后果。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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