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在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当事人要及时上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实验室负责人应及时妥善处理,并上报重点实验室。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领导、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事故鉴定小组进行查证:属责任事故的,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属非责任事故的,要研究事故成因,防止再次发生。
第三条 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
1、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
第四条 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
第五条 赔偿费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