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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土地整治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2-01-2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在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当事人要及时上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实验室负责人应及时妥善处理,并上报重点实验室。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领导、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事故鉴定小组进行查证:属责任事故的,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属非责任事故的,要研究事故成因,防止再次发生。

第三条 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

1、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

第四条 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

第五条 赔偿费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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