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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土地整治重点实验室精密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12-1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精密仪器设备购进到货后,由重点实验室负责仪器设备的负责人进行实物验收。如发现问题,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好商检部门的出证手续,提出索赔、补货、返货等报告。由外商负责安装的仪器设备按合同规定办理。

第二条 仪器设备安装后,要及时进行调试,按合同规定逐项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性能指标及必需的辅助设备、工具等进行严格检查,只有在仪器设备连续运行三天以上无问题,并能重复主要技术指标和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经培训能基本掌握仪器的使用维修后,才能在验收单上签字。

第三条 经调试对达到要求的仪器设备,正式使用前要制订好操作规程。

第四条 凡定为精密仪器实验室的一切仪器设备,均为精密贵重的仪器,配备专人操作管理,任何人不得开机。精密仪器设备须建立技术档案、履历书和使用记录卡,每次使用开始及结束时,必须填写清楚。

第五条 凡需在重点实验室分析测定样品,须经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审批后,与重点实验室操作人员联系有关测定事项,需要时可共同参加测试分析。

第六条 爱护仪器设备,轻放轻拿,注意防潮、防锈、防杂、防震等保养维护,室内保持安静,严禁吸烟。

第七条 严格遵守各种仪器的技术操作规程,听从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导,严禁随便动手开启仪器上的各种旋钮和开关。

第八条 仪器在运转中,如发现测试误差较大或出现异常响声、机件损坏等故障或事故发生时,立即切断仪器上的电源,停机使用,并及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速请仪器设备的检修人员检查,做出维修安排。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精密仪器实行对外服务,原则是先内后外,对外测试分析样品一律实行收费,收费标准另定。

第十条 精密仪器的使用,必须熟读技术说明书,严格按照其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一切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每台配备操作负责人一名,其它操作人员若干(视工作需要而定),操作人员要经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才能上机操作,其他任何人均不许操机。每台仪器操作负责人对仪器维护的重点是:仪器设备的光学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各气路管路接口,电子电路清洁防尘等。维护分日维护、周维护、月维护和年维护。

1、日维护,操作者每天都要对负责管理的仪器设备和环境进行清洁管理,作好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记录,特别注意事故苗头现象的详细记载。

2、周维护,操作者每周都要进行仪器设备和环境的清洁管理,并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实验室有关负责人员要对仪器设备的运转情况、工作日志登记情况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

3、月维护,操作者和维修人员每月都要进行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功能状况检查,做好维护保养,清洁环境,并对一月来的仪器设备运转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写出书面报告交实验室主任查阅。

4、年维护,操作者和维修人员每年都要对仪器设备表面和机箱内部进行清洁管理,做好维护保养,清点、清洁设备附件和专用工具,检查技术文件,同时对一年来的仪器设备运转情况和质量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交实验室主任审定后存档。

第十二条 检修仪器设备故障时,首先要进行故障分析,查清故障原因,提出排除故障方案,并报实验室主任批准。故障排除后,要针对故障发生原因、查验结果、排除修复等全过程的有关情况和仪器设备的现有技术性能等,写出报告并归档,以便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

第十三条  凡必须购置的仪器设备用件和维护器材等,要及时提出计划,提经领导批准后购置,并要有专人保管,严格登记归档和领用手续。

第十四条 精密仪器的档案管理包括随机带来的图纸、说明书、技术规程、维修手册、合格证、装箱单、标书、合同等,必须统一登记,分机立出档案,集中存实验室。工作确有需要的,可按规定借阅或复印。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资料,包括仪器设备的运行记录、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要陆续归档。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对社会开放,协作共用。本着方便用户,合理收费的原则,对外开展服务时,按国内一般标准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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