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管理制度 > 正文

陕西省土地整治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2021-12-1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陕西省土地整治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由专人负责,包括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操作、维护维修,办理使用手续;制定仪器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并督促其他仪器设备使用人员按要求操作仪器设备。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的使用要严格执行使用培训制度,使用中小型仪器要经过仪器负责人认定能够独立使用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三条 使用人在使用仪器前要认真办理使用手续,填写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使用人、仪器名称、编号、型号、数量、使用日期、归还日期,收费设备要写明费用,分析设备要写明分析样品数。 实验室仪器使用期限为一个月,期满后可续用,对不办理续用手续者,管理员有权索回设备。

第四条 仪器设备使用完毕,使用人要办理归还手续。管理员应清点设备数量,检查仪器工作情况,确认没有问题后方准归还,若有问题,使用人必须写下书面报告备案。

第五条 任何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均不准私自拆卸,对未经管理人员同意拆卸损坏设备者,按损坏程度给予赔偿处罚。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造成的非正常损坏,当事人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不允许使用人把仪器设备转借他人。对因转借造成仪器丢失或损坏的,当事人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 仪器负责人和使用人员应按要求定期对仪器进行检查,维护,及时申报所需易损、易耗及备件情况。

第八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管理员要及时维修,不能自己维修时,要及时联系厂家进行维修。不得无故拖延,以保证仪器的完好率。

第九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时,有关人员应保留现场并及时联系仪器负责人,使用者不得自行处理。使用者应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写成书面报告,上报重点实验室处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各项资料随仪器保存,有多份资料时要交由资料管理员统一存放。使用者在使用这些资料时,不能带出室外,阅读后须放回原处。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刘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