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陕西省土地整治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制度,重点实验室设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养护、操作。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公共使用”,任何研究人员或课题组不得以任何理由占有仪器设备。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人员使用大型、贵重、精密仪器前,应经有关管理人员同意,并当面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若仪器工作正常,方可使用。使用完毕后,应经管理人员检查,在确认仪器完好无损、并据实填写使用档案后,使用者方可离开。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要建立总账和各室分账,管理人员每年与各室核查账物,做到账、物、卡以及数据库完全相符。对于新进仪器设备要及时建卡入账,定位存放。
第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查,不得“带病”工作,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以便组织维修。
第六条 为保证实验结果准确可靠,所有精密量具均需定期校准,不合格者不能使用。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一般不许借出,各室互借要进行登记。特殊情况需要外借,应严格按有关办法执行。仪器设备的说明书由重点实验室管理员管理,借出要登记并按时归还。
第八条 仪器确已损坏,无法修复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报废鉴定,填写仪器报废单,经主任批准后,按资产管理权限上报。